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教务处及时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不可抗拒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的新生,须出具学校指定的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病情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力量对学生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须按有关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入伍新生本人(或家长)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审核同意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条 按教育部要求,所有学生都必须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电子注册后方可能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包括学籍注册、学年注册和学历注册三类。
(一)学籍注册:新生到校报到后,复查合格者学校为新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籍注册。只有经过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入学复查合格、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才能获得学籍,成为我校在籍学生。学生学籍注册后,可凭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学籍状态和核对个人学籍注册信息。
(二)学年注册:在籍学生每学年(9月)须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年注册,同时完成学生的学籍记载。学生正常的学籍状态应为“注册学籍”,因欠费等原因学生暂不予以学年注册,其学籍状态为“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不能进行学历注册,不能颁发学历证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按学校规定办理完相应手续后,到教务处办理学年注册。
(三)学历注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学籍状态为“注册学籍”的学生,在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后进行学历注册。学生学历注册后,其获得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有效。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要在规定日期到校并在各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报到注册”条件的学生各二级学院不予“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弹性修业年限),全日制高职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制。三年制专业的实际学习年限为2-5年,五年制的实际学习年限为4-7年,休学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因创业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实际学习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学生提前或延后毕业,毕业证均按其基本学制填写,毕业时间以获证时间填写。
第九条 三年制专业的总学分为135-145学分,五年一贯制专业的总学分为210-225学分。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由公共平台课程、专业基础平台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组成,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它包含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学生一般应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序列修读。
选修课是指专业提高课或加强基础和拓宽专业领域的课程,它包含限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限定选修课一般为本专业的专业提高课,是为了加强学生某一专业方向而开设的专业群组课程,学生可在规定范围内选择学习。公共选修课程(含网络选修课程)是指用以拓展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而开设的课程(含创新创业课程),学生可以选择性学习,但必须修完一定学分方能毕业的课程。
课程置换:因与合作单位的顶岗实习、订单培养、在合作学校的跨校学习等取得的学习成绩与本专业课程互认。以事前所属学院报批审核通过的置换方案为准,成绩需注明“置换”字样。
第十条 学生学科考试成绩按照百分制记载,以学分制平均绩点评价其学业水平。
第十一条 学分绩点是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重要评定指标,是学生毕业、选拔优秀、评定奖学金和申请免修、辅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先将必修课的考试成绩按公式计算课程成绩绩点:
课程成绩绩点=课程考试成绩/10-5(绩点小于1时按0处理)。
再按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注:公共选修课成绩、免修课程成绩和奖励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但要记入学生修读总分。
第十三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分的计算以相应课时为依据。理论课程按16-18学时折算为1学分;单列的实践教学专用周按1周折算为1学分;公益劳动、军训按2周折算为1学分;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毕业实践教学环节按2-4周折算为1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完成各种教学环节,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和其他毕业条件方能毕业。
第三章 选课、免听、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一般在24-28分之间,对于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3的学生,最多可增加到32个学分。其中必修课不能以选修课替代,限定选修课不能以任意选修课替代。
第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依照人才培养方案所定次序修读各课程。凡拟选读的课程有指定先修课程条件的,须先选读先修课程。一门课程分理论与实验两部分上课的,应同时修读。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按照《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选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课,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选课,须按规定交纳选课学分费。
第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学习。平均绩点大于3.3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状况,经自愿申请,学校批准,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包括跨学期、跨专业、跨学校等选修课程。
第二十条 跨学期选课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提前选修本专业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的课程;跨专业选课是指学生在确保能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在本校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跨学校选课是指学生在与我校有联合办学、互认学分协议的学校选修某些课程。
第二十一条 跨学期、跨专业、跨学校选课的条件(一)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前期培养阶段课程的平均成绩在83分及以上,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3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办理选课手续后不准退选,擅自不听课和不参加考试,成绩视为无效,须重修。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三条 为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对于学习成绩较好,连续两学期修读的学分达到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其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3的学生,允许免修或免听个别选修课程。免修或免听课程须按学分交纳学费。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免听或免修某一课程者,应在上期期末前提出申请,经所在教研室主任同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获准免修或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实习、实验、课程设计、平时测验以及学期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
第二十六条 凡获准免修和免试的课程,学生应当提供相应文件依据或成绩依据。教务处按照文件依据或成绩依据记载成绩,并加注“免修”字样。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专业性实习,凡已取得相应工种中级及以上的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门免修、免考,其成绩以工种考试成绩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我校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协议”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技能等级证书基础上,如取得更高一级的相应技能等级证书或取得教学计划规定外的其他技能等级证书,可折算为公共选修学分1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专业性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和获得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折算为公共选修学分:(同一成果获多种奖励,则按最高等级折算)国家级:2分;省部级:1.5分;地市级:1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所获得的奖励学分折算为公共选修学分最多记5学分,其余作为评优的参考。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门数和学分。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其中考试又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两种类型。所有考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
第三十四条 理论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技能考试以实践操作为主,辅以理论笔试或口试的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平时成绩占总成绩30%—50%,期末考试占总成绩50%—70%。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出勤、课堂表现以及随课完成的实验、课堂提问、课外作业、单元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五条 考查课程应以学生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等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为该课程成绩,不得以期末一次性测验成绩代替该课程成绩。
第三十六条 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等)可根据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设计与论文、实习情况等评定成绩。列入考试科目的实践性课程除书面考试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操作考试。
第三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进行考核时,获得60分及以上成绩者视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否则视为不合格,需要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八条 对必修、限选课程(实践性课程除外),凡考核、考查成绩不合格且在45分以上、60分以下者,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考核成绩低于45分和补考仍未及格者,应当重修该课程。对实践性课程、任选课不合格者,不予补考,直接重修。补考和重修成绩≥60分一律以60分计入成绩档案,60分以下者,以实际成绩记载,且分别注明“补考”、“重修”字样。补修、缓考、置换等按实际成绩登录。
第三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结合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校医院出具证明,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上体育保健课。成绩按60分记载并注明“保健”字样。
第四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军训课和劳动课的考核主要根据学生的出勤、态度、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者按照《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勤管理办法》处理。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记载时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并取消补考机会,须重修。
第四十二条 学生须持身份证按学校安排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学生违反考核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考试成绩记为0,并按《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于考试作弊的课程记载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请假应当在考试前到教务处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凡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课程成绩视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记载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
第四十四条 对考核成绩有疑问者,可申请成绩复核。复核由本人在开学一周内填写成绩复核申请表,交教务处汇总报质量管理处实施。复核结果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四十五条 学生须按照《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补考与重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和实施课程重修。
第四十六条 重修成绩评定注重过程考核,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占比40%、考试占比60%组成。经考试(考查)合格后,成绩一律按60分录入教务系统,并注明“重修”字样,学分按原课程学分计算。重修考试不及格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申请重修。
第五章 学业预警、延长学习期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每学年结束后,由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清理,累计学生实际取得的学分数,对达到“预警学分”,要给予学业预警,各二级学院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三年制学业预警学分标准见下表一,五年一贯制学业预警学分标准见下表二。“藏区1+2、9+3”以及“大小凉山彝区9+3”等特殊类型学生学业预警另行规定。
表一、三年制学业预警学分标准
学年 |
标准学分 |
预警学分 |
留级或退学学分 |
第一学年 |
48—56 |
低于35 |
低于20 |
第二学年 |
96—112 |
低于70 |
低于50 |
第三学年 |
120—140 |
低于105 |
低于85 |
表二、五年一贯制学业预警学分标准
学年 |
标准学分 |
预警学分 |
留级或退学学分 |
第一学年 |
45—50 |
低于32 |
低于16 |
第二学年 |
94—100 |
低于64 |
低于35 |
第三学年 |
142—148 |
低于100 |
低于70 |
第四学年 |
192-196 |
低于150 |
低于120 |
第五学年 |
210-220 |
低于180 |
低于150 |
第四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一)受到学业预警的;
(二)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三)因创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的;
(四)毕业时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规定总学分的85%,又未达到退学处理标准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延长学习期限不超过标准学制2年(创业者最多3年)。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时间为每学年末;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时间为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延长学习期限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审批。获准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按“四川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调整实施方案”申请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但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或他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或他校)学习要求的,申请转出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校原则上同意其转学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其转学申请。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艺术类、体育类、免试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
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应予以退学的;
(七)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办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或证明材料的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期间,学生仍在原班学习,须遵守学习纪律,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教务处审核,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因有特殊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因创业需要休学的;
(五)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五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五十六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需连续休学者,须符合以下条件:因病休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最多可一次性连续休学两学年;创业休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最多可一次性连续休学3年。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从该学期开学开始计算。除不可抗力外,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均不得继续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时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及休学证明。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还应当持有二甲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特殊病种由学校指定三甲医院进行复查)。
第五十八条 复学学生应当提出书面的复学申请,由二级学院负责对其复学条件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合格者办理复学注册手续,编入指定班级学习。学生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因病、因伤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因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及往返途中发生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对应专业学习时,可由学生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或申请转学。选定专业后,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须补修所缺课程。
(四)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行为表现应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和后果均由学生
个人或监护人负责;被处以刑罚的,取消复学资格,注销学籍。
第八章 退学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当年获得的学分达到退学标准又不愿意留级的(见上表一、二);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除上述一款外,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各二级学院即时据实申报,教务处审核后发布退学通告,通告期结束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决定退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由各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处理。
第六十二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文件(决定书)或通告后7个工作日内须办理完退学手续。办理退学手续时,教务处核发退学证及学习证明,学习期满一学年的学生可以办理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文件(决定书)或通告30日内不办理退学手续的,由教务处出具材料注明未办理退学手续,装入学生档案,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三条 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通过学习,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含延长学习期限),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但又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85%以上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离校两学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重修未能获得学分的课程,重修方式、时间等由教务处确定。考试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批准,换发毕业证。离校两学年内不申请重修,重修不合格、毕业考试(或论文)未通过,不再准许重修,作结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而中途退学,可申请领取肄业证书。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内未达到毕业、结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领取肄业证书。领取肄业证书的学生无论何种情况,都不能再通过重修获得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的情况下,如果选有辅修专业,并获得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消其学历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请有关部门以配合。
第六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均为一次性证件,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应当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滞留学校。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七十二条 其他有关文件若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