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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 时间:2020-11-04 浏览数: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实训人员人身安全、财产不受损失,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做好实验实训室的防火、防爆、防水、防盗、防破坏、防毒和安全用电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保卫处、教务处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学院各教学系(部、中心)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的职能。学院教务处是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保卫处是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各系(部、中心)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配备一名专(兼)职实验实训室安全员,制定相应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学院、教学系(部、中心)、实验实训室三级责任制,逐级对上一级负责,签订安全责任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评比与奖惩。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出现安全事故时,做到“三不放过”: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章  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三)督促教学系(部、中心)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与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五)总结、推广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经验,组织考核评比、查处违章违纪等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工作职责。

(一)与各教学系(部、中心)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进行考核、评比与奖惩。

(二)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三)负责学院实验实训室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实验实训室消防设施与器材的配备、维修维护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提出防范措施;协助公安部门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取证工作。

第九条  后勤产业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物防”设施(如安全门、防护窗)的配备。

(二)为全院“技防”设施建设与使用提供基础条件(如供电、照明等)保障。

第十条  教学系(部、中心)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教学系(部、中心)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负首要责任。各教学系(部、中心)主任是本系(部、中心)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实训中心主任协助教学系(部、中心)领导抓好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为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三)制定本教学系(部、中心)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遇险处理办法、事故救援处理办法、应急演练等,建立本教学系(部、中心)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四)每月开展1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填写《实验实训室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建立健全实验室实训室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送与处理,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实验实训室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由各(部、中心)存档备查。

(五)对本教学系(部、中心)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将安全教育融入到具体的教学环节中。

(六)若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做好本教学系(部、中心)实验实训室消防器材及其防盗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按照“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必要的人、财、物投入,防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被盗与丢失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内的电、水、气、管道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保证基础设施与环境的安全。严禁在实验实训室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实验实训结束离开实验实训室之前要切断电、水、气等。

第十三条  定期对实验实训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在楼道、走廊堆放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或实验实训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实训过程的安全,实验实训室正在使用期间,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或实验实训工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六条 教学系(部、中心)应指派专人对仪器设备做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第四章  安全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安全用电。

(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对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方面的教育。

(二)实验实训室供电线路布局要合理、科学、方便,大楼有电源开关,各楼层设分开关。总开关由值班人员控制,分开关由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控制,每天上、下班检查开关情况。

(三)实验实训室电源总开关设在讲台周围,由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负责开、关。

(四)实验实训室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如工作需要,需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实验实训室电路及用电设备要定期检修,绝不“带病”工作。如有电器着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用沙子或灭火器灭火。在未切断电源前,切忌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六)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现场救护,并拨打“120”。

第十八条  防火。

(一)对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防火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有关安全防范制度。

(二)实验实训室应配备消防设施,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更换。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器材,会使用消防器材。

(三)禁止任何人在实验实训室及附属场所吸烟。

(四)未经许可严禁在实验实训楼内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

(五)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保卫处,发生火灾应及时扑救并拨打“119”。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好现场。

第十九条  防爆炸。

(一)钢瓶、易燃易爆物品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二)使用各种气体、钢瓶、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防水。

(一)实验实训室的上、下水道必须保持通畅,实验实训楼设置水总闸,各实验实训室应设置分闸,总闸由值班人员负责开关,分闸由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负责开关。

(二)实验实训室用完水后,必须关闭阀门,做好用水安全。

(三)对用水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保证用水设施完好,保护环境安全。

第二十一条  防盗、防破坏。

(一)实验实训大楼、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室、危险品与贵重物品仓库等必须安装防盗设施,防盗设施损坏应及时修理、更换。

(二)实验实训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三)非本教学系(部、中心)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非仓库管理人员不得进入仓库。如有参观人员,需经学院领导批准。

(四)实验实训完毕离开时应关好门窗,整理和收藏好物品。

(五)建立实验实训室钥匙管理制度。钥匙由专人管理,移交、借用要办理手续。不得将钥匙散失在外,一旦散失,应及时换锁。贵重、危险品仓库实行“三双”(双门、双锁、双人)管理。

(六)发生盗窃案件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本教学系(部、中心)领导、保卫处与学院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防毒、防污染。

(一)建立有毒物品专用仓库,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专柜存放,储存柜要贴有分类标签。

(二)严格有毒物品的入库、管理,保密、发放、使用等工作,规范购买、存放、领用手续。

(三)实验实训室要安装排风扇,配备废液瓶、废液缸等设施,保持实验实训室内通风良好,防止有毒物质蔓延,危害人体的健康和环境安全。

(四)实验实训室要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五)实验实训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做完实验实训后的有毒物品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

各教学系(部、中心)每学年3月、9月定期开展实验室实训室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填写《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见附件2),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解决的办法并及时处理,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连同《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及时报送教务处、保卫处,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学院负责考核教学系(部、中心),教学系(部、中心)负责考核实验实训室(人)。

第二十五条  学院考核由保卫处与教务处组织实施,重大问题提交学院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安全工作采取一票否决制。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履行安全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并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通报批评、责令赔偿、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